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省政府统筹领导、昆明市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管理机构实施统一保护管理的工作体制,并成立领导指挥小组协调处理阳宗海保护和管理有关问题。建立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四级河(湖)长治理体系,落实责任至村(社区),并鼓励建立企业河(湖)长制。
《办法》提出多项常态化措施,确保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达标,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从制定实施全流域污染防治措施、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卫生户厕改建及粪污处理等7个方面细化了具体的治理措施。
《办法》明确阳宗海管理机构有审批权限的阳宗海项目,由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进行审批。规定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在规划布局、设计风格等方面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结合滇池治理情况,规定严禁各类旅游或者康养设施、餐饮客栈侵占阳宗海湖体,全面排查整治阳宗海湖泊沿岸违规违建。
针对《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项目,《办法》明确将由阳宗海管理机构制定处理方案报经昆明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针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统一制定迁移安置计划和方案,并建立补偿机制,在土地利用、转移就业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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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持续改善阳宗海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阳宗海保护、管理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阳宗海最高和最低运行水位、水体水质、大气质量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在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下,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并根据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阳宗海片区保护、管理和发展。
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成立有关领导指挥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对阳宗海保护区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并按照规定承担执法监督、问题移交、约谈、提请问责等职责。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有关领导指挥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具体范围,以及按照“湖泊革命”要求划定的区域设立相应的界桩、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标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发现损毁、移动的,及时依法进行修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本市阳宗海保护实行河(湖)长制,分别由市有关领导担任市级河(湖)长;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有关领导担任区级河(湖)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镇(街道)级河(湖)长;村(社区)有关负责人担任村(社区)级河长。
本市各级河(湖)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阳宗海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企事业河(湖)长制,由企事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河(湖)长。
第八条 在阳宗海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表彰或者奖励规定的,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积极予以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配合。
第十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对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周巡查、月检查、季通报、年评估。
第十一条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邮箱等联系方式和途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安排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阳宗海保护工作需要并且优先给予保障。
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文化和旅游、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阳宗海保护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阳宗海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积极发动村(居)民参与阳宗海保护。
第十五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报批阳宗海保护区规划、湖泊保护治理规划、保护治理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建设数字化、智慧化、一体化保护和管理平台。
阳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环湖景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阳宗海保护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经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对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有审批权限的阳宗海流域内面山开发建设项目,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相关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完成相关法定程序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阳宗海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环湖景观等专项规划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和旅游设施在规划布局、设计风格等方面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九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湖泊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实施水质评价,建立湖泊档案,实现湖泊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阳宗海保护区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水环境质量管控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做好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总量排放削减工作。
涉及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采取削减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向阳宗海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事先申报,明确降温处理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承诺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经过降温处理、预排放检测后,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方可准许排放。
阳宗海保护区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采取脱硫、脱硝、除尘、防尘等有效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生态环境保护及水污染防治治理措施,确保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达标,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一)制定、实施全流域污染防治措施;
(二)统筹安排阳宗海保护区内城镇生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合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单独收集设施;
(三)加强阳宗海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覆盖,实施河塘清淤工程,改造和完善农田水利设施;
(四)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户厕改建及粪污处理,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五)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粪污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流域内禁止粪污直排;
(六)调整流域内种植结构,禁用大水大肥大药的方式种植农作物,限种水药肥施用量大的农作物及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外来农作物,推广种植生态保育型和环境友好型作物,广泛实施种植新技术,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发展生态农业,严控面源污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生产、生活垃圾收集、中转、集中处理设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提高收集处理率。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全覆盖,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处理。
乡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机制,逐步实现收集处理全覆盖,以及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统一运输、集中处理。
第二十三条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符合河道水质提升、水系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生态防护林。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进底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阳宗海水资源,应当维持阳宗海的合理水位,保持良好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阳宗海处于最低运行水位以下需要取用湖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阳宗海保护区的实际情况,优化水资源配置,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计划,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全过程管控取水、用水,管理出水口节制闸,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费、水资源费(税)。
第二十五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向社会公布调查评价成果,并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阳宗海保护区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水监测系统及信息共享平台,对地下水实行动态监测。
阳宗海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应当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依法征收相关资源费(税)。
第二十六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阳宗海保护区内的环境、水文等监测体系,按照规定开展监测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植树造林,加强湖泊面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提高森林覆盖率,提升森林系统生态功能,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工程治理,防治和减少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及布局,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九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防止超资源环境承载力过度开发。
从事旅游项目开发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训练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
严禁各类旅游或者康养设施、餐饮客栈侵占阳宗海湖体,全面排查整治阳宗海湖泊沿岸违规违建。
第三十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环境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统筹阳宗海保护区内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预警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应急演练。
因突发事件造成阳宗海水体污染或者危及阳宗海水利设施安全的,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一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加快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运用遥感技术等手段,建设湖泊监控预警系统、数据共享系统,提高对各类水环境要素及各种污染源全面感知和实时监控、预警能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不得实施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设施,经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湿地工程,以及水利、执法船舶停靠设施除外。
第三十四条 《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项目,按照《条例》规定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制定处理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
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制定迁移安置计划和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规定迁移的单位、居民,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在土地利用、转移就业、社会保障、社会事业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重点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在湖滨带建设、管护环湖风景林带;全面排查流域内矿山,按照要求分类处置;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有计划地推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防治水土流失,提高生态修复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三十六条 阳宗海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阳宗海入湖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审批。具体管理规定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制定。
入湖船舶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禁止超载。
第三十七条 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
在阳宗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
第三十八条 需要进入一级保护区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活动和其他涉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的,在确保环境和水体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应当向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方案。对符合规定的,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活动方案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阳宗海重点保护区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阳宗海水体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